知识产权文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全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6-07-22 04:31 浏览次数:6030 来 源:集团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其具有非可视性。但是,如果声音商标具备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性,那么,该标识本身就具备了可商标性。国际上通行做法是给予声音商标保护。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删除了商标注册的可视性原则,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2016年5月14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商标注册申请成功,成为我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开启了我国注册商标领域的新纪元。但并非所有声音商标都可以如愿获得注册,腾讯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就遇到诸多困难。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将其旗下产品腾讯QQ应用程序运行过程中有消息传来时播放的“滴滴滴滴滴滴”声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十项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识某一功能的声音,申请商标为“滴滴滴滴滴滴”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
腾讯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