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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详述


香港国际知识权交易中心 

知识权资份额上市交易规则(暂行版)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规则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中心 指香港国际知识权交易中心 

本中心交易规则 指本中心制订的知识权资份额交易规则、附加规定、修订条文、特别规定。  

市场 指本中心设立的知识权资份额交易市场。 

上市交易 指知识权资份额在本中心进行挂牌交易。 

交易日 指本中心开市进行份额交易的日期。 

投资人 指符合本中心合格投资人标准规定的条件,经本中心同意成投资人,并在本中心市场会员部登记并注册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份额发售代理商 指上市发行人与代理商签订原始份额发售代理合同,授权代理商向上市发行人及投资人进行商标资原始份额买卖或处理有关交易事务。 

托管银行 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性金融机构作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资金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金,并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 

承继人 也指继受人,其承继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买卖、赠予、互易、继承等方式获得。继承人是法定的,承继人是包括法定及指定的。 

当事人 指内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申报 指投资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主机发送份额买卖指令的行 

最优价 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集中申报 指交易系统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级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登记 指本中心登记结算部建立和维护投资人名册及知识权资份额数量的行。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 

初始登记 指经本中心审核通过知识权资份额在本中心发售上市前,知识权资份额持有人及发售代理商在登记结算部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持有人名册和知识权资份额数量的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 指由登记结算部执行交易系统指令并确认知识权资份额过户的行 

退出登记 指份额终止上市后,持有退市份额的全体投资人在本中心登记结算部的登记。 

停牌 指本中心暂停某一商标资份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技术性停牌 指由于本中心系统软件突发性问题、硬件突发性故障、运营商提供网络异常、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市场中知识权资份额正常交易的情况,本中心对受到影响的已上市知识权资份额进行的停牌操作。 

单一份额 指在本中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交易的某一支份额。 

 

第二章  

 

第一条 本中心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依设立,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门的监,组织知识权资份额的上市及交易。 

第二条 规范知识权资份额市场交易行,维护其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在本中心进行的知识权资份额投资交易适用本规则,其他交易糢式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条 知识权资份额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参与本中心知识权资份额交易的上市发行人、发售代理商、投资人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六条 本中心的知识权资份额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系统集中交易。 

  

第三章 交易市 

 

第一节 交易系统 

第七条 本中心的交易系统由交易主机、撮系统网络交易系统客户耑等组成。网络交易系统客户耑可以从本中心网站免费下载。 

第八条 除经本中心特许外,进入本中心交易系统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的投资人; 

(二)本中心的交易系统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节 交易品种 

第九条 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商标、专利等知识权范围内的知识权份额资,所有相关知识权交易,本中心会在指定场所进行发布。 

第三节投资人与交易权 

第十条 进入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知识权资份额交易的交易权专属于投资人。 

第十一条 投资人违背本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不再亯有交易权,但可以出售其持有的知识权资份额。 

第十二条 本中心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档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售商标资份额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份额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商标资原始份额一经发售,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五。 

每营业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囯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本中心交易系统休市。 

第十四条 本中心采用网上连续竞价、撮合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开盘集中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连续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和复牌的份额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五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牌,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章 知识权资份额的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本中心接受投资人的买卖申报后,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本中心接受投资人买卖申报的同时,锁定其申报卖出或买入的份额款项。 投资人买卖申报达成交易的,买方应向卖方交付其申报买入的份额款项,卖方应向买方交付其申报卖出的份额。 

第十七条 投资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主机提交买卖申报指令,交易系统主机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交易记录由本中心发送至交易参与双方。本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记录。 

第十八条 投资人买入的份额实行当日T+0回转交易,特殊处理的份额除外。份额的当日回转交易是指投资人当日买入的份额,当日即可全部或部分卖出。 

第十九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中心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节   

第二十条 投资人通过从本中心网站上下载的交易系统客户耑进行网上交易指令申报。本中心可以按市场管理需要适时增加其他申报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买卖份额前,应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客户耑登陆界面注册,签订《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等本中心规定的相关档,开立份额账户。并到指定的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账户,本中心其生成相对应的知识权资份额交易资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购买知识权资原始份额的投资人开立份额账户,按照在本中心登记结算部确定的知识权资份额数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接受投资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包括 

交易日开盘集中竞价时间 9:15至 9:25; 

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之间的时间 9:25至 9:30; 

连续竞价、撮合交易的时间 9:30至 11:30和 13:00至 15:00。 

其中,9:20至9:30阶段本中心交易系统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中心交易系统主机确认后方有效。 

本中心认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届时将以公告形式在本中心指定场所发布。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可以采用限价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限价申报是指投资人按其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卖份额,投资人按其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份额;按其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份额。 

第二十五条 除本中心另有规定外,投资人的申报指令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份额账户号码; 

(二)份额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申报数量; 

(五)申报价格;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通过竞价撮合交易买卖份额的申报数量最小单位1手(1手=100份额),买卖数量只能1手的整数倍。 

第二十七条 知识权资份额交易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5000手。根据市场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份额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二十八条 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1元港币。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率固定汇率,本中心暂定汇率0.8。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对份额交易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10%,跌幅比例10%,但上市首日、特殊处理的除外。 

份额日价格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发售上市的份额,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限制范围最终发售价格的20%~50%。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份额的涨跌幅比例。 

第三十条 投资人买卖份额时,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无效申报。 

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和失效的申报,本中心应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投资人相应的款项或份额的锁定。 

第三十三条 有效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撮合交易。 

第三节   

第三十四条 知识权资份额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五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十六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实时揭示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实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实时揭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实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成交价格。 

第三十七条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八条 买卖申报经交易系统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准。 

第四十条 知识权资份额交易的结算业务,应按本中心登记结算部确定的份额数量规定办理。 

第四节 特殊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6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日价格涨幅限制且当日收盘价较T-20日(本节中T满足特殊处理条件当日)收盘价涨幅达到或超过10%的份额进行特殊处理。 

对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6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日价格跌幅限制且当日收盘价较T-20日收盘价跌幅达到或超过10%的份额进行特殊处理。 

上市首日不计入特殊处理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于特殊处理的份额在其份额名称前用“S”加以标注。 

第四十三条 对于特殊处理的份额实施以下措施: 

(一) 本中心对特殊处理的份额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1%,跌幅比例1%;  

(二) 特殊处理后若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均达到日价格涨幅限制或者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均达到日价格跌幅限制,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三) 对特殊处理的份额本中心可以实施特别停牌; 

(四) 投资人当日买入的份额须到下一交易日才能卖出,即T+1交易方式。 

第四十四条 进行特殊处理的份额于特殊处理日起第21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四十五条 份额的开盘价当日该份额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六条 份额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生,不能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生。份额上市首日无开盘集合竞价生的,则以份额最终发售价格作份额的开盘价。 

第四十七条 份额的收盘价该份额当日交易时间内最后一分鈡所有交易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最后一分鈡无成交的,以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上市、停牌、复牌与退市 

第四十八条 知识权资份额发售之日起第90个营业日后,份额在本中心挂牌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知识权资份额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中心可以决定临时停牌,直至本中心作出公告的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予以复牌。复牌当日上午10:25前,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的有效申报将通过集合竞价生复盘后的成交价,在此期间投资人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复牌当日10:25至10:30期间,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的有效申报将通过复牌后的连续竞价撮合,此期间不接受撤销申报,复牌后在此期间的申报若未成交则投资人可以撤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停牌份额的复牌时间。 

第五十条 当单一份额标的物10%以上(含10%)的份额因涉及司法案件被冻结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提交相关档,本中心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份额停牌。 

第五十一条 当公共传媒中出现相关份额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份额的交易价格生较大影响,本中心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份额停牌。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份额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本中心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中心决定并向所有投资人发布公告。  

第五十三条 知识权资份额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份额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五十四条 除上述规定外,本中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份额的停牌、特别停牌与复牌事宜。 

第五十五条 单一份额根据本中心相关规则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中心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退市。 

第五十六条 当持有同一知识权资份额的全体投资人就该知识权资份额达成一致要求该份额退市时,应共同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本中心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于下一交易日停牌,并开始审核投资人的申请,审核通过后,该份额正常退市;审核未通过的,该份额复牌交易,复牌时间以公告准。 

第五十七条 当上市发行人因严重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而影响所发行份额正常交易时,该份额进入退市程序,并由本中心在指定场所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知识权资份额退市时,退市份额由发行该份额的上市发行人按交易系统当前市价进行回购,并发布退市公告,公告时间为90个营业日。 

第五十九条 退市份额自退市之日起满1年可重新申请上市。重新申请上市的,按本中心的《资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知识权资份额达到退市条件的,本中心及时发布该份额退市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该份额退市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退市的知识权资份额种类、简称、代码以及退市的日期; 

(二) 退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退市后相关处理事项; 

(四) 退市后相关处理事项的联系人、联系地、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1)份额发行人的退市申请;

2)份额发行人的退市公告;

3)份额发行人的退市股东会决议;

4)份额发行人的退市承诺书。 

第六十一条 在本中心上市、复牌、停牌与退市的份额,本中心在指定场所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条 知识权资份额停牌时,本中心发布的交易行情中包括该份额的信息;知识权资份额退市后,本中心发布的交易行情中无该份额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份额上市、停牌、复牌与退市的其他事宜,按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中心每个交易日发布知识权资份额交易实时行情、份额指数、份额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中心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第六十六条 本中心交易系统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二节 实时行情 

第六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实时行情内容包括:份额代码、份额简称、前收盘价格等。 

第六十八条 连续竞价期间,实时行情内容包括:份额代码、份额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第六十九条 知识权资份额上市首日,其实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其发售价,本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实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知识权资份额指数 

第七十一条 本中心编制综合指数、分类指数等份额指数,以反映份额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份额价格的变动和走势,及时进行行情发布。 

第七十二条 知识权资份额指数的编制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节 知识权资份额交易公开信息 

第七十三条 知识权资份额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权资份额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单一知识权资份额价格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提供传播传闻的情况及相关资料,并在本中心指定场所发布公告。 

第七十五条 知识权资份额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公布当日买入、卖出该份额金额最大的五个投资人份额账户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及其买入、卖出该份额的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三只份额;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一份额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7%的前三只知识权资份额;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前收盘价格(无前收盘价时,前收盘价份额申购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100%的前三只份额;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换手率=成交份额数量/流通份额数量×100%。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日价格振幅或日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七十六条 份额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中心分别公告该份额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个投资人账户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的;  

(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或30倍以上,并且该份额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100%或100%以上的;  

(三)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均达到价格涨幅限制或者价格跌幅限制的; 

(四)本中心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份额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七十七条 对知识权资份额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个投资人账户号码的后四位数字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份额统计信息; 

(三)本中心认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八条 本中心采取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日收盘后,投资人通过增持或减持操作使其所持单只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份额发售总量的5%或其整数倍的,本中心在收盘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交易行监督 

 

第七十九条 本中心对投资人的日常交易实施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相关投资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积极配合本中心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中心问询,按要求提交说明,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二)发出各种通知和圅件等; 

(三)约见有关人员; 

(四)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八十条 本中心对下列可能影响知识权资份额交易价格或者份额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知识权资份额交易价格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份额;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从事交易的份额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对手方的交易;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份额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对手方的交易; 

(四)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份额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人的投资决定; 

(五)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份额市场成交价格; 

(六)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份额交易; 

(七)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份额交易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二)本中心认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第八十一条 投资人出现本规则第八十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之一,且对份额交易或者交易量生重大影响,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则的行,本中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处以惩罚性佣金费率; 

(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五)取消投资人交易资格。 

第八十二条 知识权资份额投资人对第八十一条所列(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 

第八十三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中心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牌: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十四条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投资人数量超过总投资人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中心可以实行临时停牌。 

第八十五条 本中心认可能发生本规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牌。 

第八十六条 本中心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牌决定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牌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八十八条 除本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牌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牌前交易系统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系统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牌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交易。 

第八十九条 因交易系统异常情况造成投资人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九章 交易纠纷解决 

 

第九十条 在本中心交易引起的或与本中心交易有的一切争议均应由相各方积极协商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诉讼应向本中心所在地有辖权的仲裁机 

第十章 交易佣金 

第九十一条 投资人买卖知识权资份额成交的,应按规定向本中心缴纳交易佣金。 佣金收取标准: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三傭金不足0.3元港幣的按0.3元港幣收取 

第九十二条 份额交易的特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登记结算 

第一节 登记结算机设立 

第九十三条 本中心设立登记结算部是知识权资份额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査询服务,不以营利目的的部门,受本中心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 知识权资份额登记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登记结算部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第九十五条 登记结算部采用电子化知识权资份额登记簿记系统,根据份额账户的记录,办理投资人名册的登记。电子化份额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份额数量的最小单位1份。 

第九十六条 登记结算部采用的知识权资份额登记簿记系统内的份额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名称、份额账户号码、持有份额名称、持有份额数量、份额限售情况、司法冻结、权利质押等份额持有状态。 

第九十七条 登记结算部履行下列职能: 

(一)份额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份额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三)依法提供与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査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四)维护投资人名册。投资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持有人名称、份额账户号码、持有份额数量等;  

(五)本中心的其他业务。  

第九十八条 本中心登记结算部的下列事项和档,另行制定实施规则:  

(一)业务实施细则; 

(二)制订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复原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三)办理新的知识权资份额及品种的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糢式; 

(四)投资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五)托管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六)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或涉及重大诉讼; 

(七)与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十九条 登记结算部应妥善保存已登记的相关原始份额凭证及有关档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一百条 登记结算部对其所编制的与知识权资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登记结算部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数据和资料转作他用。 

第一百零一条 登记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知识权资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对于知识权资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登记结算部应拒绝査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结算部应依照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 

(一)投资人査询其本人的有关份额资料;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主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査询和取证。 

第一百零二条 登记结算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 份额账户资金账户的 

第一百零三条 投资人通过份额账户持有份额,份额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份额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交易可用资金余额及其变动情况。交易系统通过份额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实时校騐撮合交易。 

第一百零四条 知识权资份额应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份额账户内。知识权资份额记录在投资人份额账户内的,本中心即认定投资人拥有该份额。登记结算部出具的份额登记记录是投资人持有份额的合法证明。 

第一百零五条 投资人开立份额账户应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客户耑登陆界面进行注册申请。投资人申请开立份额账户应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六条 投资人不得将本人的份额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本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登记结算部对份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投资人在份额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的,登记结算部应及时对违规份额账户和资金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三节 份额的登记 

第一百零八条 知识权资份额上市前,上市发行人及发售代理商应向登记结算部申请办理其所发售知识权资份额的初始登记业务。  

第一百零九条 登记结算部根据知识权资份额账户的记录,确认投资人持有份额的事实,办理投资人名册的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 知识权资份额发售后,登记结算部根据份额申购结果办理投资人名册和份额数量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中心登记结算部应根据份额交易的交易指令办理投资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因继承或依法进行财分割(如离婚、 分家析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凭合法档办理相关份额的变更登记;过户完毕后,登记结算部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 

若资承继人不符合本中心合格投资人标准条件的,登记结算部不提供过户登记服务。 

承继人有权向登记结算部索要被继承人的交易账户和密码,并拥有该份额的交易权。 

份额因质押、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投资人权利受到限制的,登记结算部应在投资人名册上加以锁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投资人在登记结算部开立知识权资份额账户,需严格遵守本中心相关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登记结算部负责办理投资人买卖知识权资份额的实时登记。 

第四节 资金结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登记结算部负责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将交易数据发送至托银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托管银行根据登记结算部发送的交易数据计算资金价差,对投资人当日交易资金进行汇划。  

第五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登记结算部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知识权资份额登记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订由有关市场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完善的托管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四)对登记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订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主机的时间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则的制订及修改报香港特区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及随时修订权归本中心所有。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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